西青中北运通花园北门“9·13”触电亡人 事件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3日14时许,位于西青区中北镇运通花园北门处,发生一起人员意外触电事件。事件发生后,西青区人民政府成立“9·13”触电亡人事件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公安西青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中北镇政府派人组成,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人员和死者的基本情况
主要涉事人员为孙某某、刘某某。其中,孙某某系自然人,平时主要以个人名义承接道路施工领域零散作业,无任职单位,个人名下无公司;刘某某亦为自然人,无任职单位,个人名下无公司,?刘某某受孙某某临时雇佣,在运通花园小区北门从事路面平整作业。
事件死者:刘某某,男,54岁,天津市蓟州区人,身份证号:120225********3410。
二、事件经过
西青区中北镇运通花园小区北门外路面不平,长期积水,影响小区部分居民出行,为解决此问题,小区居民孟某某于2025年9月11日联系孙某某,请求其帮忙平整小区北门外路面,两人达成初步意向。2025年9月13日7时许,孙某某安排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员,驾驶挖掘机前往运通花园小区北门外路面,开始路面平整作业。13时45分许,现场挖掘机在作业时不慎挖断地下一根民用电线,13时52分许,刘某某尝试接线,13时55分许,刘某某在徒手接线过程中触电昏迷。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同时前往道路旁的仁泽中医医院求救,14时许,仁泽中医医院医生赶到现场对刘某某进行紧急施救,14时06分许,120到达现场,将刘某某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件性质
经调查,涉事挖掘机系孙某某个人所有,涉事人员孙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皆为自然人,事件全过程未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法律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本起事件系自然人行为活动导致的意外事件,未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