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12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沧州盛源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F13Q938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乐都佳苑门市9#楼06号
法定代表人:颛清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的天开高教科创园西青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汇才道(富和路-柳静路)工程项目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总包方,其将该项目的桥梁工程专业分包给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了《桥梁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你单位承包了前述桥梁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4个焊接点位产生焊接烟尘,未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