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林罚决字[ 2025 ]第 07 号
被处罚人姓名:姚**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12011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西青区**镇**苑*-*-***
经依法查明,你无人工繁育许可证饲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9501元罚款(玖仟伍佰零壹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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